香港兩名Uber司機以個人名義申請出租汽車許可證遭拒後提出司法覆核勝訴,法官直指運輸署政策「未能合理處理以個人名義申請」的情況。這項判決猶如投下震撼彈,不僅暴露現行制度與共享經濟脫節的困境,更為的士行業與網約車監管之爭揭開新章。
灰色地帶求生 反映法規嚴重滯後
Uber長期遊走法律灰色地帶,根本原因在於現行《道路交通條例》將載客取酬嚴格劃分為「的士」與「出租汽車」兩類,卻未預見科技平台催生的新型態服務。法官判決凸顯關鍵矛盾:當租車事實存在,法理上應受出租汽車許可證制度規管。Uber此番「借殼」嘗試,正是對過時法規的迂迴挑戰。
牌照結構失衡 衝擊的士業恐成真
現時全港僅約1500個出租汽車許可證,主要流向旅行社、婚禮服務及酒店貴賓接送等特定用途。若運輸署依判決重新考慮個人申請,可能引發兩種變局:
1. 數量衝擊:即使短期數量有限,但打破「機構專用」慣例後,長遠可能逐步蠶食的士市場
2. 定位模糊:出租汽車與的士服務界線將更形模糊,的士業獨享「街載」客源的優勢被削弱
上訴與修法並行 方為治本之道
運輸署考慮上訴確有必要性,但更關鍵在於透過司法程序釐清監管邏輯:
- 釐清核心爭議:個人車主透過平台接單是否構成「出租汽車」關係?
- 確立發牌標準:若開放個人申請,應如何設定門檻以防市場失序?
- 界定服務範圍:獲牌車輛能否使用網約平台接散客?抑或限於預約包車?
然而上訴僅能解法律解釋之急,根本解方在於立法會加速《網約車平台框架法案》制定。新加坡「第三方計程車中介牌照」、英國「網約車營運許可證」等制度,皆顯示唯有創設新規管類別,才能平衡創新、消費者權益與行業公平競爭。
判決是變革契機 非終點
此次勝訴是Uber的戰術突破,卻非共享經濟的終極勝利。運輸署應以判決為契機,積極推動監管現代化:短期透過上訴釐清法律界線,中長期則須建立專屬網約車的發牌制度與稅收規範。當「創新便利」與「行業生存」不再是非此即彼的選擇,香港的城市交通才能真正與時並進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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William Lam 05-07-2025